主要結論:總體布局、職業病危害告知、職業病危害因素、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設備布局、個人防護用品、建筑衛生學、職業衛生培訓、職業衛生管理組織機構、輔助用室、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規和標準的有關規定;職業健康監護、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基本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規和標準的有關規定。 建議: 1)用人單位應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的要求,根據作業工人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完善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對所有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禁忌證人員應安排調崗;同時安排異常人員進行復查。 2)用人單位應完善應急救援演練及其相關記錄。 3)用人單位應委托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服務機構進行日常監測或購買檢測設備進行自檢。 4)用人單位應按照《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范》(安監總安健〔2013〕171號)完善職業衛生檔案。 5)用人單位應完善職業衛生管理相關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