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結論: 細紗工和自絡工接觸噪聲的強度超過職業接觸限值主要是由于細紗機和自絡機本身噪聲較大,且噪聲發生疊加效應;車間無有效的吸聲降噪設施;細紗工和自絡工接觸噪聲時間較長。 主要建議: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和《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2014)的要求,對所有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書面告知勞動者。 2)完善工作場所告知,在存在或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作業崗位、設備、設施,應當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2003)的規定,在醒目位置設置圖形、警示線、警示語句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3)根據《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2020〕第5號)的規定,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4)在細紗機和自絡機處設置吸聲裝置;調整工作制度降低細紗工和自絡工接觸噪聲的時間。 5)用人單位應加強個人防護用品的管理,細紗工和自絡工未佩戴防噪聲耳塞禁止進入作業區域。 |